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2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豫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涌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其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吴昌鲡因与被告义乌豫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吴昌鲡变更起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义乌豫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吴昌鲡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因各方已和解,吴昌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昌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吴昌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