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9664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英英,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蔡英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被告蔡英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平阳县不是被告蔡英英经常居住地,蔡英英自2018年6月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杭州市生活居住至今已满两年,于2019年至今一直在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就职,现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街道××幢××单元××室,据此经常居所地为杭州。
其次,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也是杭州市律所的律师。
杭州市距离瑞安市有一定距离,应诉时间成本,财力成本较高。
在杭应诉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更为便利,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且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蔡英英提交了由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由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由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出具的告知单、房屋租赁合同四页、由杭州市公安局星桥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表两张、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被告蔡英英提交了由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由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由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出具的告知单、房屋租赁合同四页、由杭州市公安局星桥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表两张、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蔡英英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鉴于被告蔡英英目前居住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且杭州市上城区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
故被告蔡英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