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26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维多利皮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经营者:姜小燕。
被告:保定白沟元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许立军。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维多利皮具店、保定白沟元泰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