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高密市壹号优鲜生活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经营者:魏春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高密市壹号优鲜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