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4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龙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新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明,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东方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鑫华路南供电公司对过。
负责人:李春芝。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龙腾服饰有限公司、沂水县新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东方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