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82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