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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6829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曹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82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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