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1民初8638号原告:MGA娱乐公司(MGAENTERTAINMENTT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查茨沃思温尼特卡大道9220号(9220winnetkaAvenue,Chatsworth,CA,USA)。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瑞莎,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铭,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7090室。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经理。
原告MGA娱乐公司(以下简称MGA公司)与被告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美泰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由本院审判员闫永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MG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铭、杨宁,被告丽美泰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MG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060元及合理支出41940元(包括律师费用36740元、公证费3200元、财产保全费用2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第28类全套娃娃小塑像、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衣上注册了第29691892号“”商标及第22756986号“L.O.L.SURPRISE!
”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有效期分别为2020年3月7日至2030年3月6日、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依法享有权利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京东网店铺“丽美泰丰玩具专营店”中销售侵害权利商标的玩具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销售的包装盒和玩具上使用的“”与原告第29691892号商标是完全相同的标识,该标识也与原告第22756986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销售的玩具上使用的“”,与第29691892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权利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获利,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可参考原告的估算方式。
估算方式如下:被告店铺一共有三组链接销售盲球类涉案产品,每一组链接下面又对应着多个具体商品的链接,三组链接一共对应着18个单品链接,加上原告2019年通过京东投诉平台投诉的被告店铺的15个链接,一共为33个链接,用33乘以最高价玩具的单价460元,再乘以平均评价数53(视为销售数来使用),再乘以销售利润的30%,得出金额为241362元,本案主张15806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丽美泰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的商品有合法的来源,是从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进货的,但目前无法明确供货商的名称,也没有要求开具发票。
2.被告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商品,也不知道权利商标,没有侵权的故意,原告在京东平台曾对被告店铺提起的投诉,是因为店铺盗用了别人拍的原告产品的照片,而非因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被告已将照片下架;
3.涉案网店开店大概已有5、6年时间,但是从去年才开始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现在已经不再销售,销售数量较少;
4.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缺乏依据,不同意原告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原告按照最高价的产品价格来计算经济损失不合理,涉案店铺的评价数代表销售数量,但该数量包括不同的商品,且其中价格较低的产品较多;
5、涉案店铺中的很多评价数是被告自己刷单制造的虚假评价数,并不是真实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一、关于原告持有权利商标的事实2018年2月21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2756986号“L.O.L.SURPRISE!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玩具小塑像、全套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衣,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止。
2020年3月7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969189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玩具小塑像、全套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衣,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3月7日至2030年3月6日止。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2020年4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子寒在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了如下公证保全操作: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s://mall.jd.com/index-86331.html”,进入京东网中名称为“丽美泰丰玩具专营店”的店铺,该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载明企业名称为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
在该网店依此点击“全部分类”“玩具乐器”“卡通周边”“司维特”“惊喜娃娃宠物系列3”,页面显示“惊喜娃娃宠物系列3代女孩奇趣蛋限量版小怜玩具拆拆球儿童玩具礼物SN6399限量版彩盒单只装惊喜娃娃”,累计评价为60+,显示12种款式,选择其中的“限量版彩盒单只装”,显示价格为30元,在商品介绍部分可以看到多种样式的玩具图片,该图片中能清晰显示包装盒及玩具上印有“”图形标识。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限量版彩盒3只装”,显示价格为96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纪念版单只装”,显示价格为30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限量版彩盒6只装”,显示价格为196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纪念版单3装”,显示价格为196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美人鱼彩盒单只装”,显示价格为30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美人鱼彩盒3只装”,显示价格为96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纪念版单3装”,显示价格为96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美人鱼彩盒6只装”,显示价格为196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美人鱼彩盒18只装”,显示价格为460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彩盒单只装(有功能)”,显示价格为40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宠物版彩盒单只装130g”,显示价格为34元。
后将数量为1的“限量版彩盒单只装”加入购物车。
在该网店依此点击“全部分类”“玩具乐器”“卡通周边”“司维特”“第三代娃娃惊喜娃……”,页面显示“第三代娃娃惊喜娃娃奇趣蛋惊喜拆拆球娃娃娃娃惊喜球惊喜娃娃惊喜娃娃公仔弹跳娃娃球单个装(10厘米)”。
累计评价为60+,显示3种款式,选择其中的“单个装(10厘米)”,显示价格为39元。
在商品介绍部分可以看到多种样式的玩具图片,该图片中能显示包装盒及玩具上印有“”标识。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3个装(10厘米)”,显示价格为109元。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6个装(10厘米)”,显示价格为199元。
后将数量为1的“单个装(10厘米)”加入购物车。
在该网店依次点击“全部分类”“玩具乐器”“卡通周边”“司维特”“惊喜娃娃宠物OLO球……”,页面显示“惊喜娃娃宠物LOL球换装娃娃玩具拆蛋洋娃娃DOLL惊喜球套装三只装宠物版”,累计评价为70+,显示3种款式,选择其中的“三只装宠物版”,显示价格为98元。
在商品介绍部分可以看到多种样式的玩具图片,该图片中能显示包装盒及玩具上印有“”及“”标识。
在销售界面选择其中的“单只装宠物版”,显示价格为50元。
选择其中的“六只装宠物版”,显示价格为160元。
后将数量为1的“三只装宠物版”加入购物车。
上述加入购物车的商品共计167元,原告代理人通过手机扫码登录京东账号,对上述购物车内的商品提交结算,在线支付167元。
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公证员签收了上述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封存后交由原告代理人保管。
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制作了(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49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记录和证明。
为该项公证保全,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潞州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3200元。
经当庭勘验比对,拆开公证封存实物,其中一个长方体的包装盒中有3个格子,内含2个球体玩具(原告封存之前拿出来一个),另外有三个正方体的纸质包装盒,各含有一个球形玩具,四个包装盒上均印有与原告第29691892号商标图案外观基本相同的“”图标,打开包装盒,其中一个白色的球体玩具上面印有“”标识,其他球体玩具印有与原告第29691892号商标图案外观基本相同的“”标识。
包装盒及球体本身没有标注任何生产商、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信息,打开一个未开封的球体,内部的玩具零件由粉红色的塑料袋包装,塑料袋未见任何标识。
原告提交的正品上面贴附的标签注明了生产厂、销售商、制造商信息及相应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球体表面印有“”标识,打开原告提交的正品球体包装,拆开外层的塑料纸,球体上也印有“”标识,打开球体,内部玩具零件由粉红色塑料袋包装,塑料袋上印有“”标识及红黑相间的条纹。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任何厂家、供货商及销售商的任何信息,是其基于对批发商的信任,因在这方面不是太懂,故也没有留意。
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原告多次就涉案店铺中“L.O.L.SURPPRISE”相关玩具商品的多个链接在京东平台进行投诉,显示链接已经删除。
另查,截至2020年6月2日,被告在京东网的店铺内尚在出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三、其他事实2018年10月,“L.O.L.惊喜拆拆球五彩纸屑娃娃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被中国玩具和儿童用品协会评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TJPA升级和创新产品”。
2019年10月,“L.O.L.惊喜拆拆球-野营豪华房车套装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被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评为“《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2020TJPA创新趋势产品”。
登录天猫网搜索“MGAENTERTAINMENT”店铺,经营者资质信息部分可以看出企业名称为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
店铺内的商品列表中可以看出有数十款的“lol惊喜娃娃”系列玩具,其中“lol惊喜娃娃太空舱拆拆球胶囊4代盲盒仿真人偶模型男女孩玩具”的总销量为3772,评价数为869。
庭审中,原告称北京孩思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其授权经销商。
原告在本案中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提供的担保,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了保险费2000元。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自2018年就开始经营涉案店铺,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年度报告打印件。
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打印件中载明的网店系涉案店铺,但主张其从去年才开始销售涉案商品。
原告为了证明类似玩具的利润率,向本院提交了东方财富网数据中心的财务报表打印件,其中载明邦宝益智业绩报表中销售毛利率自2017年至2020年9月均高于30%。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公证费发票、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系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实体审理。
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故本案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国与美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根据国民待遇的规定,原告作为在美国登记成立的企业,有权请求依据我国《商标法》给予法律保护。
涉案第29691892号“”商标及第22756986号“L.O.L.SURPRISE!
”商标均依法注册,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未标注任何生产厂家信息,且与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同类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外观差异,现原告否认被控侵权商品系原告直接或授权生产销售,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仿冒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及商品本身附着的“”标识及“”标识,根据标注位置、方式,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被控侵权商品本身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第29691892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22756986号“L.O.L.SURPRISE!
”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控侵权商品本身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第29691892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上述标识与权利商标使用在同种商品之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已经构成对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其并未提供来源证据且未指明提供者,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中,以多种玩具综合链接处标注的评论数作为每种玩具的销售数使用缺乏合理性,以最贵玩具的价格作为单价进行计算缺乏合理性,将此前于2019年发现的链接数与此次公证购买时的链接数直接相加计算亦缺乏合理性,且原告未证明其采用的利润率与被告及被控侵权商品有何直接关联,故本院对于其计算结果不予采纳。
本院将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在此本院注意到被告涉案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相关商品种类较多,且包含部分价格较高的玩具;
另被告涉案店铺在2019年已经因权利商标相关链接被原告多次举报,并因此进行了删除链接处理,该等情形本院均将考虑在内。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诉讼支出,本院将根据关联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MGA娱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
三、驳回原告MGA娱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MGA娱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MGA娱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丽美泰丰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