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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7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5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生村围仔**iv> 经营者:杜远治。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远治鞋服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傅兴锴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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