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58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周先明。
被告:周先明,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振波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