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87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无忧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廖剑威。
被告: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强。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无忧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灏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