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69号 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YU5R7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大街******房。
法定代表人:曹亚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龙,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冥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H0J6E0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黄龙。
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杭州冥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矢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