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林路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史宝红,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上诉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史宝红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达成和解且赔偿金额已履行完毕,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史宝红的起诉及二审上诉,史宝红表示同意并表示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史宝红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