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受托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圆方布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民主路94号。
经营者:李云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圆方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