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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金牛区新宏佳家用电器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447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金牛区新宏佳家用电器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金牛区新宏佳家用电器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魏春红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47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新宏佳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A厅**)。

经营者:魏君涵。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郝才国。

被告:魏春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金牛区新宏佳家用电器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魏春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新宏佳家用电器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兰贵人电器有限公司、魏春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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