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22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
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1,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中街路202号海尔专卖店。
法定代表人:张兆能。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9民初3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