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6802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雪娟,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彬,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