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493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庆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C20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00362K。
法定代表人:詹剑波。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庆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庆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万庆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