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64号原告: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以东、湖心路以南(东口桥)片地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张月光,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洋林工业区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经营者:林某1,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洋林文昌区二十三巷5号102房。
原告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内衣收纳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