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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时代良品家居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464号
案件名称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时代良品家居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时代良品家居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64号原告: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以东、湖心路以南(东口桥)片地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张月光,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洋林工业区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经营者:林某1,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洋林文昌区二十三巷5号102房。

原告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时代良品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内衣收纳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揭阳市****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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