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37号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81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驰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力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遥控器(RM3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威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