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民海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华峰机电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55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华峰机电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华峰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55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华峰机电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瀛富五金装饰建材商贸广场210、211号。

经营者:方华,女,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华峰机电商行(以下简称华峰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金民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华峰商行的经营者方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华峰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华峰商行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3.华峰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金民海是涉案ZL**********“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涉案专利产品自投入市场后,由于其实用性强、生产效率高等,受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畅销全国各地,给权利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金民海经调查发现,华峰商行未经授权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金民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华峰商行辩称:一、涉案店铺是其经营的,但被诉产品并非其销售。

1.金民海提供的公证书公证日期是2017年3月18日,但收据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公证的涉案店铺门面是任何人都可以开的。

2.门店是其经营的,但是不能确认当天公证是其开的门店,收据上的公章不是华峰商行的名称。

3.收据只写清渣机一台,但是没有写具体型号。

二、其不具备识别专利侵权的能力,不知道产品是否侵权。

三、金民海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

四、金民海主张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金民海是ZL**********“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并已按期缴纳年费。

金民海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内容为:1.一种反向地面刨毛机,它包括电动机、传动装置、箱体、刨盘,其特征在于箱体上前后有二个反向运转的刨盘,由电动机连接传动装置带动前后刨盘运转,每个刨盘有若干个锯片。

(2017)粤广广州第048278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1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陪同下,金民海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到达广州市天河区***“瀛富五金装饰建材商贸广场”,在一门面显示有“华峰五金机电商行”“地址:瀛富五金建材市场210-211号”字样的商店购买了一台清渣机,支付了1700元,并取得广州华峰五金机电商行收款收据、“毛海峰”名片各一张。

公证员对上述取得的物品拍照后贴上了封条。

上述广州华峰五金机电商行收款收据显示日期为2017年3月19日,地址为广州市***瀛富五金建材市场210-211号,内容为清渣机1台1700元,盖有“广州市员剑五金产品有限公司”字样印章。

上述“毛海峰”名片显示抬头为广州市华峰五金机电商行,地址为广州市***瀛富五金商贸城210-211号,背面显示“厂家直销批发零售……五金工具、园林工具、气动工具……交直流焊机”等字样。

金民海称公证所取得的收款收据上的印章不一定真实,日期有可能是手误,涉案店铺地址与名片上的地址、收款收据上的地址均一致。

华峰商行对上述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1.名片放在桌上,任何人都可以取到,这不能作为认定其侵权的证据。

2.金民海没有证据证明收款收据上盖的是假章。

3.金民海称根据门牌号来确定,但是华峰商行认为当时这个门牌号是谁做的、门牌号是谁的都不确定,门牌号经常换的。

还有,公证书里被诉产品的铭牌和收款收据上的名称不一样。

当庭拆封贴有公证处封条的机器,产品铭牌上标注名称为“600型混凝土地面清灰机”,还有“山东青岛颖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字样。

金民海主张上述清渣机为本案被诉产品。

经比对,金民海认为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

华峰商行请求由法院认定。

金民海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明,华峰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五金产品批发;

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本院认为,金民海是ZL**********“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种情况下,若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专利侵权诉讼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若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则应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但应当注意到,专利法虽属特别法,但其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原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时效一致,不应认为属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因此,从遵循立法本意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出发,专利侵权诉讼应适用3年时效为宜,故本院认定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金民海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经比对,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覆盖上述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金民海在华峰商行住所地公证购买到了被诉产品,华峰商行亦确认涉案店铺系其经营,故本院认定被诉产品系华峰商行销售。

华峰商行虽予否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华峰商行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金民海诉请华峰商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亦无可供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华峰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华峰商行的经营规模、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市场规模,以及金民海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华峰商行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金民海所主张赔偿数额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华峰机电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华峰机电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金民海负担1725元,广州市天河区**华峰机电商行负担575元(该受理费已由金民海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广州市天河区**华峰机电商行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