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68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星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1。
被告:傅某1,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星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傅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