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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3051号
案件名称王委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委松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30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委松,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住巫溪县××××××××××××。

公民身份号码为500×××××××********。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游成志,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德群,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委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委松及其辩护人游成志、陈德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委松在东莞市××镇祥鸿国际农批城××铺位内销售假冒“GUCCI”“HERMES”“CHANEL”“DIOR”“JOMALONE”等注册商标的香水,销售假冒香水约8万元,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铺位内抓获王委松,并在现场查获假冒的“GUCCI”“HERMES”“CHANEL”“DIOR”“JOMALONE”等注册商标的香水及其他假冒商品一批(货值约34万元)。

案发后,王委松自愿退回赃款3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委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假冒香水等商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鉴定书、价格证明,说明,银行转账,证人张某益、王某、黄某祺、王某帝、张某雷、包某传、向某丽、陈某琪、李某锋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被告人王委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委松与其中一被害单位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委松赔偿了该被害单位12万元。

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公证授权书、收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委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委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委松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委松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依法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但鉴于现场缴获的假冒商品并未实际销售,属于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另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退回了违法所得,并与部分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再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虽未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的情形,但该建议幅度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已退赃退赔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委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六部,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委松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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