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921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恒诚达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中路16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朱乔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恒诚达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