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87号之一原告:柯维校,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锋,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欲娇,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普莱斯特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温颀。
原告柯维校与被告广东普莱斯特礼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柯维校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维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