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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097号
案件名称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97号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冰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5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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