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9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倍思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庆沐。
被告:马庆沐,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倍思博科技有限公司、马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