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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759号
案件名称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59号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信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前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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