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88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娟,女,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50元,由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哲骏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