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488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王美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88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娟,女,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50元,由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哲骏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