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155号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村7组。
法定代表人:曾召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建冈东路12号。
经营者:顾天池,男,1967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西吉居委会。
实际经营者:蒋芹,女,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致富南路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玉,建湖县冈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7)苏09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8)苏民终112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重新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