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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丁小姐日用品店、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527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丁小姐日用品店、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丁小姐日用品店;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2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丁小姐日用品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亿合城购物广场)。

经营者丁琦。

被告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刘伟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甘井子区亿合城购物广场丁小姐日用品店、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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