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8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阳景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国税局江北国税新村宿舍**div> 法定代表人:黄佳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景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严寒月 书 记 员 黎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