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0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物尔购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潘文旺。
被告:天津物尔购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北闸口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安置区宣惠园商业****。
主要负责人:潘文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物尔购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尔购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北闸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