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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431号之三
案件名称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4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文。

委托代理人:王治庆、何思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朝忠。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媛。

被执行人:郑朝忠,男,汉族,住福建省蒲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王敬印,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王敬印立即停止侵犯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4207906号“NEW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王敬印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产品;

四、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六、被告王敬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敬印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单页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负担,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八、驳回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8460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2136元,王敬印负担2464元。

因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75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一、2020年7月9日、1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询及处置结果如下:①、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②、郑朝忠名下拥有闽B×××××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19日),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拥有闽C×××××汽车一辆,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查无该车;

拥有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各一处(宗地面积分别为30和120,均与蔡宗海等23人共有),本院已委托蒲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5日),申请人表示该两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与蔡宗海等23人共有,要求暂不处置。

③、王敬印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将其中150000元转给申请人,余款2150元作执行费收取。

二、2020年7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

反馈信息与前述相当。

三、2020年7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7月27日,本院分别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蒲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及王敬印所在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法院均回函无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经查询关联案件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在本院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履行,该案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2020年12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0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7550元,实际执行到位152150元(其中2150元作执行费收取),剩余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54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王敬印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50元,即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被执行人王敬印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之外,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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