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5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春,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好宜多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美域盛景小区**楼负****。
经营者:姜凤伟,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好宜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