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988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23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锐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光明路4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7W6D1J。
经营者:钱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