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6执407号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孙丹: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款账户汇入人民币10780元(含判决载明的赔偿款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19.5元、执行费60.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