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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385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8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东北四街**新东方青年汇1-1-2。

经营者宋俊波,女,1980年11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B万和汇经营者宋俊波,女,1980年11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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