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27号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众涌工业区2-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溪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协城五金店,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景超,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协城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隐藏式柜门缓冲器结构、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图特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