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82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惠品全优生鲜超市。
住。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解放路**/div> 经营者:张晓宁,业主。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铁东区惠品全优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一万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