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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468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6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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