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019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千希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茗润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翔恒泰城******iv> 法定代表人:张文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千希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茗润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