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403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里定富食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233号,注册号为441********9298。
经营者:黄昌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长安里定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