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5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天成美容化妆品商场,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大宽街(新东方娱乐中心**)。
经营者赵毅,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天成美容化妆品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