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
被执行人:李**,男,1994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已履行(2019)辽020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