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89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筱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阴县城关镇沁园净水机专卖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经营者:刘春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阴县城关镇沁园净水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