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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长沙县暮云镇佳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长沙县暮云镇佳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长沙县暮云镇佳鸿通讯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商铺iv>经营者:王擘。

被告:长沙县暮云镇佳鸿通讯行,住所地长沙县,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北塘村南托岭组经营者:唐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被告长沙县暮云镇佳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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