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2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百事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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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1委地产开发综合楼**北2 经营者:刘媛嘉,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百事顺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