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81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北庄镇水木年华饰品店,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8。
经营者:孙永峰。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亭区北庄镇水木年华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