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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大朗诗维雅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39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大朗诗维雅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大朗诗维雅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9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诗维雅日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441900MA52JBXA31。

经营者:廖长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大朗诗维雅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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