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5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光明街道一分利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
经营者常汝名,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娟,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新群星化妆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沈,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经营者张秀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金州区光明街道一分利化妆品店、沈阳市新群星化妆品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